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已经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南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10月9日
商南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落实,及时纠正、有效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工作偏差和重点问题案件,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适用于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企业单位主要领导等。
第三条 约谈坚持“依据事实、一事一谈、适度从严、分级实施”的原则,不得随意约谈,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四条 约谈方式
(一)约谈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商办)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两种方式。
(二)建立“县政府约谈、县营商办约谈”两级约谈制,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常规性工作、一般性问题,由县营商办进行约谈;对重要工作、重大问题案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情形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营商办进行约谈。
(1)县营商办在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以及重大隐患苗头,需要立即进行纠正、解决的。
(2)营商问题案件办结率低,未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长期得不到改善的。
(3)办理营商投诉问题过程中存在“假办结”的。
(4)对企业群众投诉、反映、举报的营商环境问题案件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以各种理由欺骗企业群众、推脱责任的。
(5)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者配合工作不力、落实全县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任务不达标的。
(6)县营商办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进行约谈。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省、市、县党委及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不力的。
(2)被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点名通报、明确指示要进行约谈的单位和个人。
(3)领导干部对本区域、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存在领导不力、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等现象的。
(4)本单位在省市县乃至全国范围内发生严重损害营商形象、产生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案件的。
(5)县政府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整改通知。县营商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阶段任务,定期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确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先向拟约谈对象发出《约谈整改通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约谈组织实施。县营商办对约谈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将正式启动约谈机制,确定约谈对象和约谈方式,明确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由县营商办进行的约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营商办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县政府领导进行的约谈,由县营商办提前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建议,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县政府领导指定。
(三)健全约谈机制。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被约谈人,约谈事项及原因、后续整改要求及时限,被约谈对象的表态及整改措施等内容。约谈结束后,约谈双方要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所有约谈记录均由县营商办建立完整约谈档案保管留存。
(四)注重约谈效果。县营商办负责抓好约谈后的反馈、整改落实工作,约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被约谈对象要以书面形式向县营商办写出专题整改报告,涉及长期整改落实的,被约谈对象要定期报告,县营商办负责跟踪督导落实,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确保约谈效果。
第七条 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釆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被约谈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建议取消年度评优树模资格。
(二)涉嫌违法违纪的,向县纪委监委通报情况,按照有关办法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约谈制度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