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为做好全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工作,根据陕医保发〔2021〕43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和商医保发〔2021〕39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1年12月31日前,缴费起征受理时间以税务部门公告为准。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参保后拟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先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同时,按照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与普通参保居民同等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
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与一般参保人员一样,参保缴费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在出生90天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成功后的次月算起。
2.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分类资助政策,待遇享受期从缴费成功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二、参保缴费对象
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
全省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
其中,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的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1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照陕政办发〔2016〕3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参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160元/人定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23元、县区财政92元),资助后剩余部分160元/人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前款分摊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4.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
5.符合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条件的 ,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符合条件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按商医保发〔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群众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予以资助。
(二)计划生育家庭
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按全市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其财政补助部分继续由县卫健部门负责,按原政策直接补助到人。
(三)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退役士兵、毕业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暂按320元/人标准执行。
全市统一调整缴费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
四、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六)据实征缴原则。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参保仅缴纳资助后的剩余部分。各类资助总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核算,并按渠道申请划拨。
五、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即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为强化对征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王琨为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蔡海成为副组长,县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乡村振兴局、民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卫健局、公安局、科教体局、退役军人局、残联,县农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税务、医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办公,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镇办征缴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乡村振兴、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协同一致,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做好参保人员的权益记录。要及时将职工医保参保变动情况告知税务部门,在完成省级医保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接前,按照省级统一格式,通过FTP 等线上方式,至少一周传递1次职工医保停保及新参保人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部门。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税务部门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准核实后,依此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个人应缴医疗保险费。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
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宣传动员,确保学生全员缴费参保。
各镇办要对照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在政务大厅设立医保服务窗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登记等工作。同时,倡议各界爱心人士、爱心企业积极帮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县级医保、乡村振兴部门和镇党委政府,要积极组织乡村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帮扶联系人、责任人等帮扶力量,加强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动员脱贫群众和特殊群体主动参保。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镇办在资金征缴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对于部分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操作的群众,需要工作人员通过收取现金代缴的,必须由工作人员及时缴入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参保资金。对于侵占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督办考核。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指标。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办征缴情况进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税务局、医保局要联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对全县各镇办征缴工作进行督办。县政府将定期通报各镇办征缴工作进度,并将征缴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协助各镇办开展征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任务。
附件:商南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计划表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商南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计划表
镇办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人) |
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数(人) |
城关街道办 |
51948 |
52467 |
富水镇 |
20491 |
20696 |
过风楼镇 |
21168 |
21380 |
金丝峡镇 |
23425 |
23659 |
青山镇 |
10276 |
10379 |
清油河镇 |
12477 |
12602 |
十里坪镇 |
17328 |
17501 |
试马镇 |
17340 |
17513 |
湘河镇 |
18735 |
18922 |
赵川镇 |
17595 |
17771 |
合计 |
210783 |
212891 |
注:“2021年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来源于税务系统已缴费和医保部门已确认享受医保待遇人数。“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数”参考“2021年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同时结合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特殊人员数进行分配。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商医保发〔2021〕39号)文件精神,新生儿当年需缴费,故在原基础上上调
相关链接:http://www.shangnan.gov.cn/info/egovinfo/1001/xxgk2/xxgkinfo/snxzf-45_/2021-1215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