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石料
被处罚单位:陕西伟利广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WRK13Q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社区龙王沟
法定代表人:曹某,女,汉族,现年44岁,身份证号码:612522********0026,家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干河市场**号。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汉族,现年32岁,身份证号为:610502********7235,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幸市镇权家村四组,系陕西伟利广矿业有限公司矿长,联系电话为:199****6822。
我局于2022年7月31日对你公司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16年11月编制了富水镇龙王沟辉长岩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验收,方案中明确规定该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两个露天采场底标高均为630m,k1采区最高开采标高为700m,k2采区最高开采标高为667m。采用中深孔爆破,按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K1采场首采地段布置690m平台,K2采场首采地段布置660m平台,最小工作平盘宽度30m;根据第三方勘测机构现场勘测,你公司两个采场开采标高均超过了规定的开采标高,且未按照方案要求采用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方式进行开采。现场开采出石料占地面积905.6㎡,堆石深度为2m,堆石方量为1811.2m³,你公司将采出的1811.2m³石料部分用于加工出售,现场剩余石料约11m³。你公司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石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程某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现场照片、地矿股移交线索、矿山监管现场检查记录、开发利用方案、世纪蓝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石料采购协议、销售票据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石料的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总处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