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
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省市大气污染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强力整治城区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努力完成市下达优良天数、PM10、PM2.5平均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等大气环境指标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陕西省大气污染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抓好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城区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各领域、各环节大气污染排放,确保不出现重污染天气,确保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整治范围
本次大气环境专项整治主要区域为县城主城区,G312国道与郭山路交汇处以东,G312国道马槽沟口桥以西,县河水库以南,县游客集散中心以北。
三、整治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条例》要求,对建筑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实施常态化督导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工地,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到位方可开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二)实施312国道扬尘治理。按照《国省干线道路养护规范》《商洛市大气污染条例》要求,坚持定期对312国道(城区段)进行洒水、清扫,保持312国道(城区段)道路两侧干净无沙子等抛洒物,避免过往车辆扬尘。
责任单位:县公路段
(三)狠抓渣土车整治。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条例》要求,依法规范渣土车、物料运输车辆管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带土上路、沿路抛洒。
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城管局、县公路段
(四)推动餐饮油烟治理。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条例》要求,依法整治餐饮油烟排放行业,要求所有经营户必须安装餐饮油烟净化设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取缔、关停或整改,直至达到排放标准等级,方可正常营业。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五)实施秸秆禁烧。按照《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必须依法处理,坚决杜绝露天随意焚烧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城关街道办
(六)强推烟花爆竹治理。按照《县城区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商南办字〔2022〕7号)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商人大发〔2022〕28号)等文件要求,在县城主城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七)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治理。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要求,持续加大汽修行业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废弃机油存放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坚决禁止露天喷漆。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八)持续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治理。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文件要求,对商南县秦东集团东岗水泥厂、商南中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商南同兴机砖制造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进行工业炉窑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坚决禁止无组织排放。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
(九)规范物料堆放管理。按照《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规范整治范围内所有物料堆放场物料堆放,定期洒水保湿,保持物料全部覆盖存放,不得露天堆放。
责任部门:县环境局
(十)常态化开展燃煤市场整治。按照《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定期检测燃煤销售企业或门店销售的燃煤质量,采暖期每月组织开展2次煤质专项检查,坚决禁止销售劣质煤。
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经贸、公安、住建、交通、城管、交警大队、气象等单位及城关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做好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对照整治任务,狠抓责任落实、措施落实,主动抓好各自分管领域大气污染整治工作。
(二)强化联防联控。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县气象局要按照《商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商南政办发〔2018〕191号)文件要求,密切关注监测点每天空气指数变化情况,及时向专班报送天气信息,及时做出预警,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降低污染数值指标。县城管局、县公路段要按照每天洒水6次的要求,督促企业做好鹿城公园、环境局周边及G312国道城区段道路洒水保湿工作。县经贸、环境、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改善大气质量。
(三)强化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办要将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纳入重点督办事项,联合县环境局定期对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地见效。从11月起于次月10日前由责任单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均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县环境局(联系人:刘晓波,15596185179,传真0914-6329753,邮箱:402776955@qq.com)。县环境、城管等部门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从严从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