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8日
商南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4〕22号)和《陕西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陕西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专业合作社、支持我县电商发展且线上年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以下统称电商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经贸局为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100万元,坚持“以奖代补”“先缴后补”“先建后补”原则,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第五条 具有本科学士学位大学生、符合要求的返乡创业青年等互联网团队或私营业主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创业的,3年内免房租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第六条 对自主创业发展电商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列入国家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扶助范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发展电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申请享受每人2000元的创业补贴;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发展电商的借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等额补贴给本人。对电商企业培养或引进的电商高端人才,可享受符合《商南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的实施办法(试行)》(商南发〔2017〕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八条 对引进省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建设电商产业园、数据中心、物流中心等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支付土地出让总价款60%以后,办理手续、动工建设,余款可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年内分期付清且项目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30%列入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给予奖励。对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并经县委、县政府确定为优先发展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九条 对在淘宝、天猫、京东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合法经营一年以上,销售商南特色农副产品且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条 每年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100-300万元(含300万元)、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扶持奖励;对获得县级表彰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十佳电商示范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同意,举办电商沙龙、高峰论坛及电商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电商主题活动的,给予电商承办主体一次性补贴1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县内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申报“两品一标”(绿色食品、GAP<良好农业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凡申报成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3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对于参加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100元/人/次的交通伙食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奖励扶持的电商企业和个人必须将线上和线下真实销售数据提供给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法进行查处,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电商经营主体获得奖励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经贸、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实施过程,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