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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2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3-0215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2号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案          由:超批准范围非法占地建厂房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天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023783693607U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腰岭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娟,女,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419xxxxxxxxxx,家住河南省淅川县xx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男,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非党员,身份证号:41128219xxxxxxxxxx,家住陕西省商南县xx镇xx村xxx组,现任商南县天泰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你公司超批准范围建设厂房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6月在赵川镇腰岭村大佛洞组超批准用地范围526.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526.6平方米)占地(其中采矿用地及农村道路用地面积526.6平方米)建厂房,现已建成一层一间钢架结构厂房。经比对赵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地块不符合赵川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超越批准范围非法占地建厂房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天泰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文、赵川镇腰岭村村委会主任杨某及赵川镇腰岭村大佛洞组组长郝某等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超批准范围非法占用526.6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对非法占用的526.6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526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52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526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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