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建厂房及硬化场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裕隆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BLK3TP2U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张家岗村东头组
法定代表人:余某武,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非党员,身份证号:35018119xxxxxxxxxx,住福建省福清市xx镇xx村xx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及硬化场地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5月在城关街道办张家岗村东头组非法占耕地3542.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05.8平方米)建厂房及硬化场地,现已建成一处彩钢瓦结构厂房及硬化场地。经比对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地块不符合城关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裕隆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武、城关街道办张家岗村副支书段某青及城关街道办张家岗村东头组组长何某德等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3542.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2005.8平方米彩钢瓦结构厂房、1536.2平方米的硬化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3542.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3542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542.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2005.8平方米彩钢瓦结构厂房、1536.2平方米的硬化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354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