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南县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洛市矿业“五化”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商政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县矿业开发转型升级,实现矿产资源由粗放式开发利用向科学有序、绿色环保、高质量发展转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矿业转型发展规模化、绿色化、延链化、数字化、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行动计划。
一、规模化
(一)严格矿业权准入。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所有矿业权依法退出的基础上,在秦岭一般保护区,除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省市县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列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开发项目、矿产资源整合拟重新选址或扩大开采范围的项目外,三年内不再新设矿业权。现有露天矿山除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矿产资源规划等产业行业政策要求提升改造和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市县发改部门产业提升建设项目、存在矿山立体安全生产隐患等原因外,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提高生产规模;现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延续需由县发改、资源、林业、应急、水利、交通、公安、环境等职能部门会签。
(二)严格矿业权退出。因矿山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不得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陕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未能按期延续的四种类型除外”);对县级过期的矿业权进行定期清理,对过期的县级发证矿业权由县审批局负责,县资源局、县环境局、县应急局、县经贸局等部门配合定期清理,公告无异议的自行废止,由县审批局按照程序注销矿业权许可证;加强对矿业权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勘查或开发利用的,不得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调整、基本农田、环评、林地、安全手续、涉法涉诉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除外);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实施“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设备、清理场地),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落实矿山恢复治理。
(三)严格设定优势矿产资源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新立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陕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要求。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辖区内的钒、硅、铁、镁橄榄石、石英石等优势矿产资源进行整合,保留或整合后的矿山开采规模要达到《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规定的“中型+”要求(标准详见附件)。三年内未达到“中型+”开采规模的,给予一年技改期,逾期仍未技改到位的,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或出具采矿权延续核查意见。其他未载明矿产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四)严格设定建筑用石料矿山数量及规模。到2023年底,全县石料矿山采矿权总数控制在5个以内(含5个),现有建筑用石料矿山在2023年底生产规模未达到15万吨/年以上的,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新设或整合后重新设置的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
(五)严格控制河道采砂。大力推广机制砂,严格管控河道砂石资源开采,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推动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全县机制砂采矿权不得超过1个。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采方式。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限定露天开采范围,现有地下开采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再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鼓励现有露天矿山变更为地下开采方式,减少对山体景观及地表生态环境的破坏。
(七)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矿山企业未按照证载矿种开发利用,特别是“高质低用”的,如将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板材等直接开采加工为建筑石料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提请县政府依法发布关闭公告,由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相关企业将工程建设(特别是公路、铁路、项目建设)产生的废渣,除工程建设自身需要外,不得自行销售。自用以外确有剩余的,由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管理并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督促废渣加工单位负责落实废渣加工及砂石土堆积场地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八)搭建矿产资源整合平台。由县政府搭建平台,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通过收购、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大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大集团引领,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效益化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充分发挥资源效应。
牵头部门:县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应急局、县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审批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二、绿色化
(一)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全县在建、生产矿山企业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018年发布的《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于2022年2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局上报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结合矿山实际,突出提高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循环综合利用等重点,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山内涵式发展。
(二)实行绿色矿山创建指标化管理。每年至少创建完成1个省级绿色矿山(进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到2023年底,全县生产在建矿山未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库标准的,给予一年整改期,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三)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依靠先进的工艺技术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实现废渣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达标排放、尾矿综合循环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循环式发展。
牵头部门:县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科教体局、县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三、延链化
(一)延长优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建立矿产开发企业、科研机构产学研用平台,完善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三位一体”协同推进机制,着力打造钒、镁橄榄岩、硅、黄金、重晶石等产业链条。依托科技创新,面向高端装备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产业链条,带动上下游产业聚集发展,助推矿产业升级转型、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1.钒产业链:钒矿→高纯五氧化二钒→氮化钒→高纯金属钒→钒氮合金→钒铝合金→钒电池材料→钒储能电站。
2.黄金产业链:金矿→黄金(尾矿综合利用)→黄金制品。
3.硅产业链:石英→高纯硅→多晶硅、单晶硅(电子级单晶硅)→太阳能光伏组件→太阳能光伏电站。
4.重晶石产业链:重晶石矿→粉体填料→医用硫酸钡→工业硫酸钡→防辐射材料。
5.石灰石产业链:石灰石→轻质碳酸钙→纳米级碳酸钙超细粉→超细重质碳酸钙→湿法研磨超细碳酸钙→超细表面改性重质碳酸钙→超微粉活性碳酸钙→食品级医用碳酸钙。
6.钾长石产业链:钾长石→钾肥→硅灰石→煅烧高岭土→环保石科纸。
7.镁橄榄岩产业链:镁橄榄岩→镁橄榄砂→耐火材料(尾矿综合利用)→硫酸镁→氧化镁、氢氧化镁阻燃剂。
8.大理岩(黄姜石)产业链:大理岩(黄姜石)→彩砂→真石漆
9.新型建材产业链:尾矿、矿渣→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保温绝热防水材料→装配式建筑材料。
(二)实施产业链园区化承载。围绕产业链培育链培育建设产业园区,按照“一县一区、一区多园”的原则,加快培育建设硅科技产业园、钒材料产业园、耐火材料产业园、黄姜石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推动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功能集合配套,为优势产业链条式发展提供载体平台。
(三)围绕延链补链强链招商。围绕全县优势特色产业链条,紧盯市场需求,招大商、大招商,重点引进一批基地型、龙头型、旗舰型的大项目,通过大项目引领、大中小配套、上下游联动,实现延链补链强链。
(四)发挥“链长”龙头带动作用。利用优势产业链资源,集中力量,培育发展链主型企业,推动链主企业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迈进,3年内全县至少培育1家链主型企业。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延链、补链、强链,推进产业链关联企业由初级产品、初级加工、粗放经营向高端产品、高端制造、精细管理转变。
牵头部门: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县资源局、县环境局、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招商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四、数字化
(一)探索制定县级矿山数字化建设标准(试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结合我县矿山企业实际,探索制定县级矿山数字化建设标准,不断规范矿山数字化建设。指导在建、生产矿山企业编制数字化建设实施方案。2022年5月底前,全县所有生产、在建矿山企业完成实施方案编制上报备案工作;力争3年内实现全县规模以上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全覆盖,并建立台账、纳入监管。
(二)组织开展矿山数字化建设试点示范。每年结合实际打造1-2家数字化建设示范矿山企业,县经贸、资源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县级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示范评估评选工作,并向市级积极推荐数字化建设示范矿山企业。通过试点示范,推广经验,全面推进全县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
(三)打造矿山安全环保数字化监管平台。围绕矿山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整合升级矿山企业安全和环境监测系统,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实施数字化改造。2023年底前,全县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全部纳入在线监测;建成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牵头部门:县经贸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教体局、县资源局、县应急局、县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五、安全化
(一)大力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两年内,全县正常生产矿山企业100%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大中型正常生产矿山60%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推动一批矿山企业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不再审查。到2023年底,未能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完善升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大力推进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完善升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23年底前,全县所有建成、在建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接入市级非煤矿山安全监控综合信息化平台。
(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减量化置换政策。按照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必须进行封场,确保坝体安全,不污染环境,消除污染事故隐患。鼓励采取腾库措施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法律规章,建立完善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实施前置执法,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持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环境局、县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
附件:商洛市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
附件
商洛市矿山生产规模划分一览表
矿种类别 |
矿山生产规模级别 |
单位/年 |
大型 |
中型 |
铁(地下开采)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铁(露天开采) |
矿石万吨 |
≥200 |
200-60 |
锰、钛(金红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5 |
钒 |
矿石万吨 |
>30 |
30 |
钼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石墨、矽线石 |
矿石万吨 |
≥1 |
1-0.3 |
水泥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100 |
100-30 |
石灰岩(制灰用) |
矿石万吨 |
≥30 |
30-15 |
方解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3 |
硅线石、蛭石、麦饭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3 |
硅石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透闪石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橄榄岩、蛇纹岩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长石、钾长石 |
矿石万吨 |
≥20 |
20-10 |
滑石 |
矿石万吨 |
≥10 |
10-3 |
石英岩 |
矿石万吨 |
≥30 |
30-10 |
建筑石料用灰岩、大理岩、大理岩、花岗岩、玄武岩、辉绿岩、白云岩等 |
矿石万吨 |
≥50 |
50-15 |
饰面用大理岩、花岗岩等 |
万立方米 |
≥5 |
5-2 |
页岩 |
万立方米 |
≥10 |
10-6 |
建筑用砂 |
矿石万吨 |
≥100 |
100 |
矿泉水 |
万吨 |
≥10 |
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