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修建道路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27359516D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南坪路43号
负责人:苏xx,男,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612524197901xxxxxx,住址:陕西省xx县xx镇xx街xx组。
委托代理人:殷x,女,x族,19xx年xx月出生,中共党员,家住陕西省xx县xx路x号,身份证号码为:612524197410xxxxxx,联系电话:1399144xxxx。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道路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位于城关街道办富家沟社区四组教场沟易地搬迁安置小区至第八小学、第八幼儿园道路是由你单位负责的《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教场沟易地搬迁安置小区至第八小学、第八幼儿园道路2023年中央财政以赈代工项目》(商南发改发〔2022〕203号);你单位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6月21日开始动工修建,总占地面积5040平方米(合7.56亩),经实地勘测并套合供地矢量数据,该项目已供土地3606.7平方米(5.41亩);超批准占地1433.3平方米(2.15亩),占地类型为建制镇用地、耕地和林地(其中建制镇用地606.5平方米,耕地286.6平方米,林地540.2平方米),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城关街道办事处富家沟社区四组占地修建道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之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殷*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富家沟社区支书汪**询问笔录、城关街道办事处富家沟社区四组组长杨*询问笔录、土地征收协议、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33.3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1433.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处罚款3660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4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366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