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4〕14—市政府8
为了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环保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范围为全市境内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在禁渔期内,严禁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捞的除外)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拦河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禁用渔具、电捕工具及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和销售禁用的渔具、电捕工具,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采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运输和经营利用大鲵、甲鱼等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对非法捕杀国、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将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无意采捕到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交由渔业部门妥善处理。
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向河流、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违者将根据《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并在放流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六、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事先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七、禁止在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