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商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3号)要求,特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二、目标要求
2008年6月1日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实施步骤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全面推行参保职工实名制,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安排审计,作出审计结论。
(三)基金上解。对已审结的县区,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手续。2008年6月底完成各县区基金上解工作。
自2008年5月6日起到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前,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暂付、借支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确需支付的由各县区上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四、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区属及其以下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基金收入按月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区支出户。
各县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陕西省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办法另行制订),并按时足额上解省级风险储备金。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