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商洛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促进我市困境儿童工作有序开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不断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创造困境儿童健康生活、快乐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切实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环境。二是坚持分层推进、全面保障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权益等方面享有全面的制度保障。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工程。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分类如下: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三、责任分工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对实事无人扶养的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纳入低保生活保障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县区要做好其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对孤儿、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医疗救助金中给予全额资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困境儿童慈善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救治机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和“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于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高中免费教育政策。对于残疾儿童,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规定标准,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服务。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四)合力落实监护责任。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有户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加大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资助范围,福利机构内儿童的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康复治疗和体检拓展,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实施医疗康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困境儿童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推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建立政府领导,民政、妇联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残联共同组成的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构建区县区、镇办、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市、县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镇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扶养、福利服务等功能。镇办政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建档立卡、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镇办要畅通与县区政府、民政、妇联、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残联等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办报告情况。对于发现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做好跟踪指导,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妇联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积极协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特别是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残联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常态化督查考核机制,纳入脱贫攻坚考核内容,协调各方力量,统筹各方资源,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