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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cyj-47_02/2025-0604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住建局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4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3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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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南)住建罚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陕西子天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杨*林,身份证号:61252519******2916,联系电话:139****5077,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X19GL1G,公司经营范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等,住所: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东关社区开源路****号。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4日实施了商南县富居城三期项目暂未施工区域扬尘污染防止措施不达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4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陕西子天建工建设有限公司2025年4月24日施工的商南县富居城三期项目存在暂未施工区域扬尘污染防止措施不达标的情况,施工现场暂未施工区域存在部分区域没有覆盖、硬化或者绿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是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现场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及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视频,证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现场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阳光大厦三楼财政窗口缴纳。

收款单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南县支行营业部

账 号:2682510101200065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联系人:郭锐、魏晓波     联系电话:09146320916

联系地址:东环路12号商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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