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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10号
索 引  号: cyj-47_02/2025-0606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旬阳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商南水沟钒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611870959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过风楼镇水沟村

法定代表人:时xx,x性,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612429197308xxxxxx,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一组。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修建钒土生产线、硬化道路、宿办楼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至2016年间,在过风楼镇水沟村干沟口组和水沟街组陆续建设了钒土生产线、硬化道路、宿办楼及附属设施,总占地面积253.45亩。其中,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占地56.73亩(合37820平方米),涉及地类包括采矿用地、林地、农村道路及村庄。经套合“三区三线”成果及《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实际占地范围符合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旬阳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商南水沟钒矿委托代理人周*城询问笔录;2.过风楼镇水沟村村长孙*新、干沟口组组长张*发和水沟街组组长田*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征地协议、林地审批手续、补偿支付凭证及现场照片;4.自然资源部“三区三线”数据套合结果及国土空间规划文件。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参照《商洛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标准,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820平方米(56.73亩)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21706.67平方米的林地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处罚款173653.36元;对非法占用的14680平方米采矿用地、613.33平方米农村道路用地、及820平方米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5元标准处罚款80566.65元;罚款总计254220.0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3782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254220.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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