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陕西华银正大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62574449M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社区耀岭村贺家沟
法定代表人:张xx,x性,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370723196404xxxxxx,家住北京市xx区xx镇。
委托代理人:李x,x性,x族,1987年x月xx日出生,家住陕西省xx县xxxx村xx组,现任陕西华银正大钒业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为:612523198705xxxxxx,联系电话为:1816178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商南县赵川镇腰岭村石仁沟组占地堆料、建设加工车间、厂房及生活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陕西华银正大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商南县遥感影像图(局部)、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商政国土资法〔2016〕204号),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16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9.88平方米生态保护区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9880.73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标准处罚款49403.65元,对非法占用的2818.3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8元标准处罚款22546.4元,对非法占用的96.58平方米旱地按照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1158.96元,共计73109.0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2165.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9.88平方米生态保护区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堆放废料区域、生态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觉履行;对罚款73109.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