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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12号
索 引  号: cyj-47_02/2025-0606003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12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30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葫草坪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679829460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腰岭村

法定代表人:屈xx,x性,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2128196505xxxxxx,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联系电话1806675xxxx。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商南县赵川镇腰岭村葫草坪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商南县赵川镇腰岭村葫草坪组占地修建办公楼、生产线、硬化场面及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委托人张*询问笔录、腰岭村村委会主任叶*瑞询问笔录、腰岭村葫草坪组吴*东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1037.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的1022.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933.32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处罚款4666.6元、对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1019.96平方米采矿用地和106.7平方米河流水面按照每平方米8元标准处罚款9013.28元,罚款共计13679.8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037.32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13679.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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