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78698889XB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孔xx,x性,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410504196905xxxxxx,家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院xx号楼xx号。
委托代理人:候xx,x性,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为:410727197201xxxxxx,家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号楼x单元x号,联系电话为:1352323xxxx。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3月在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占用1994.33平方米(折合2.99亩)建铁矿生产线及硬化场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鹏询问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副主任余*涛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组长阮*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参照《商洛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标准,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94.3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筑物及附属物。
2、对非法占用1600.8平方米的耕地按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19209.6元、对非法占用的206.77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2067.7元,对非法占用的186.76平方米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处罚款1494.08元,罚款总计22771.3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994.3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筑物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22771.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