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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保障型租赁房居住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变化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fgj1-/2020-1126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房管局
标      题: 商南县保障型租赁房居住家庭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变化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公开目录: 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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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后续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明确保障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措施,根据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4〕9号)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具体处理情况

第二条  家庭住房在县城规划区有房产的:

1、经核查,在县城规划区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住户,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

2、经核查,在县城规划区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的住户,保留其保障资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3、经核查,在县城规划区有住房,但住房属于已拆迁或确定即将拆迁的住户,保留其保障资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根据市县公租房、廉租房“两房”并轨管理相关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根据2017年商南县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纪要确定:将全县低收入家庭收入线定位1275元/月·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定位1687元/月·人,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定位2101元/月·人。

1、经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2101元(含2101元)的住户。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2、经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687—2101元(含1687元)之间的住户。保留其保障资格,面积在50平米内:朝阳小区按4.2元/平方米﹒月金福湾和东畈小区按3.6/平方米﹒月、超出面积按5元/平方米.月执行,重新签订合同。

3、经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75元—1687元(含1275元)的住户。保留其保障资格,面积在50平方米内:租金按照朝阳小区4.2元/平方米﹒月金福湾和东畈小区3.6/平方米﹒月的标准上补贴20%、超出面积按5元/平方米.月执行。原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没有到位的,重新签订合同。

4、经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在1275元以下的住户。保留其保障资格,面积在50平米内,租金按照朝阳小区4.2元/平方米﹒月金福湾和东畈小区3.6/平方米﹒月的标准上分类补贴(低保家庭补贴85%、低收入家庭补贴50%),超出面积按5元/平方米.月执行。原签订合同租金标准没有到位的,足额追缴租金,重新签订合同。

5、为了照顾单身(含离异、家在我县县域外单身1人在我县工作)和2人人均收入超过2118.4元家庭户单身户人均收入标准可按中等收入线2倍计算,2人户人均收入标准可按中等收入线的1.25倍计算。未超过此标准的保留其保障资格,租金标准按5/平方米﹒月执行,足额追缴租金,重新签订合同;超过此标准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第四条  家庭财产中有机动车辆的:

按照市县公租房、廉租房“两房”并轨管理相关政策中“梯度保障”原则,根据不同保障类型,实施分类处理。

1、城镇低保家庭中有机动车辆的处理意见(低保家庭)

1)车辆价值在3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租金标准不便,按原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原则上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2、城镇低收入家庭中有机动车辆的处理意见(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75元以内

1)车辆价值在6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租金标准不便,车辆价值在6-10万元之间的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执行;(3)车辆价值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的,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标准执行;(4)车辆价值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中有机动车辆的处理意见(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75元-1687元之间的

1)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租金标准不便,按原标准执行;(2)车辆价值在10万元-15万元之间的,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标准执行;(3)车辆价值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4、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中有机动车辆的处理意见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687—2101之间

1)车辆价值在15万元以内的,租金标准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标准执行;(2)车辆价值超过15万元,原则上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5、家庭内有营运车辆的处理意见

1)家庭内只有1辆营运车辆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执行原签订合同租金标准;(2)家庭内营运车辆超过1辆(含其它机动车辆)的,原则上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其租赁的保障房。由于收入提高,根据保障性租赁共有产权相关政策,可建议其家庭购买其租住的房屋。

第五条  一户违规套取多套保障房的:

进行核查,确属一户多套住房的,统一按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处理,按5/平方米·月租金补缴其租住期间的房屋租金,并收回其保障外骗租多余住房。否则,将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取消其家庭保障资格。

 

第六条  此项工作由住房保障股负责,详实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及以上处理意见分类通知处理。对于不服从处理的家庭,属于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报请县纪委,依纪进行处理,其它家庭依法进行诉讼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121日起实行,20211130日废止。本办法由南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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