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商南县春语茶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汉族,196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现任商南县春语茶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试马镇**村四组***厂内,身份证号为612524********0992,联系电话为137****1249。
案 由:未经批准用地建晒茶台
我局于2020年12月5日对你合作社未经批准在试马镇郭垭村一组桃园沟沟脑处用地建晒茶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合作社于2019年10月份未经批准用地建晒茶台,建筑占地面积176.6平方米,建筑面积353.2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不符合试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合作社在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使用土地建晒茶台,已构成非法用地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春语茶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试马镇郭垭村支书吴**、试马镇郭垭村一组组长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向你合作社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依法拆除非法占用的17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处每平方米8.0标准罚款,共计1412.8元。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拆除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17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对罚款1412.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县级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商洛市自然资源局或者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5日
主送:商南县春语茶业机械化生产专业合作社
抄送: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县法院、清油河镇人民政府、试马自然资源所。(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