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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索 引  号: mzj-45_/2023-0726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标      题: 商南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公开目录: 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商南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

                       商南民撤字2023001

    

罗家青(男方,身份证件号:612524********0974),与女方当事人(持淅川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构2003年4月4日出具的“刘兵燕”《婚姻状况证明》,盖有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户籍专用章),于2003年4月19日共同向商南县原青山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结婚证证字号:陕2003字第22号《结婚证》)。

罗家青于2023年6月向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与“刘兵燕”的结婚登记。

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出具的《洛南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洛法函〔2023〕74号)中认定罗家青与刘兵燕结婚登记中,女方“刘兵燕”涉嫌存在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弄虚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18日做出的洛法函〔2023〕74号《洛南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本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商南县原青山乡人民政府2003年4月19日对罗家青、刘兵燕的结婚登记,(登记证号:陕2003字第22号《结婚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南县民政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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