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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 sfj-25_06/2023-0307001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标      题: 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7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商规〔2016〕001—县政府001

商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净化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域内实行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商南县第五小学以东、县医院以西,北环路以南、鹿城中学和阳光大厦以北区域内,在阴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确保安全的情况可适当燃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三、禁止下列区域和场所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行政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安全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教育,并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

六、公安机关及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同时在全县予以通报,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凡在禁止的期间、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燃放行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举报电话:110 0914—632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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