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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南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sfj-25_06/2023-0307004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标      题: 商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南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商南规〔2018〕4——县政府2

商南政发〔2018〕38号 

商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南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商南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县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卫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确认和监督管理。

县科教体、公安、环保、城管、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对在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者进行监督和劝阻。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广告法》规定的其他变相烟草广告情形。

第六条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图书馆、美术馆、阅览室、档案馆、博物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三)宾馆的会议室、报告厅;

(四)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五)学校的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和青少年活动场地;

(六)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售票厅(室);

(七)电信、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等场所;

(八)游泳馆、体育馆、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及其他公共健身场所;

(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并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制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设置检查人员,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劝阻和制止吸烟者,对不听劝阻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室内公共场所的不吸烟者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城管、卫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城管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卫计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拒绝、阻碍有关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卫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4日。2010年9月28日县政府印发的《商南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商政发〔201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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