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南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fj-25_06/2023-0307006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标      题: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南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商南规〔2020〕1——政府办1 

商南政办发〔2020〕84号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商南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商南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县城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县应急管理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县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县资源局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等经费,由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共同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

第八条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县自来水公司市政消火栓供水情况,对此项工作负主管责任。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保持市政消火栓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管网维修、改造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县城管局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县城管局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实施修复,并及时告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巡视和维护制度健全,日常巡查记录台帐真实、完整;

(二)配备有专职维护人员,职责到人,分工明确;

(三)定期对消火栓涂刷油漆,进行防锈保养,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四)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五)冬季对消火栓进行保暖防冻保养;

(六)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消火栓内的污水;

(七)整体完整、性能良好、出水正常;

(八)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征得县自来水公司同意,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城管局。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损毁、盗窃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县城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党政机关

网站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