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
为了确保县城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商南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商南县县城建设搬迁安置暂行规定》和《商南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的主体与范围
凡在商南县城规划区内实施项目建设,需要征地搬迁安置的,一律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统一组织,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实施。其征收的范围以业经批准的项目用地规划或批复的用地四至范围为准。
二、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本县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用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和“拆一划一、一户一基”的原则进行。被征收土地、房屋的合法性,以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三、搬迁安置补偿规定
(一)安置办法及途径
1、提倡以房安置和货币安置。属住宅楼的搬迁户,可整体迁建安置,也可选商品房安置或货币补偿。
2、凡搬迁多户共用宗地的,实行同宗土地共用安置。
3、搬迁户符合以地安置条件的独户,在项目安置规划区内安置一宗安置规划既定面积的宅基地。
4、独宗宅基地的搬迁户有多子女(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分户使用宅基地的,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后,在集体建设预留地中优先安排。
5、搬迁宗地因多子女原宅基分宗后,其分户人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分宗予以安置。
6、搬迁户属老年人的,分户老人随子女安置,不再另划宅基地。
7、凡搬迁户宅基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且属多子女已经分户,分户人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两户进行安置。但仅有一户享有优先选择权。
8、被征收房屋搬迁后,每户享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水电补助费600元。
9、搬迁房屋临时过渡费,从搬迁之日起到宅基地划拨到位后10个月内或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被搬迁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付。临时过渡住所由搬迁户自行解决。
10、凡以地安置的,被搬迁人可按照原居住区位、搬迁到位的时间顺序,在安置区内选取安置宗地。
(二)搬迁物核实与补偿标准
1、拟征收土地类型和面积,原则以国土部门近三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定的地类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测量单位勘测的结果为准。
2、对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属灌木林地的,按面积计价;属乔木林地的,可按面积计价,也可按棵(株)清点计价,由产权人自主选择。
3、建(构)筑物面积与质量,以建(构)筑物顶层垂直投影的实测或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合法面积与质量为准。
4、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按照《商南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据实核算补偿价款,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到位后予以拨付补偿款。
5、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期自行搬迁到位的,按主体建筑物补偿额的20%予以奖励。拒不签订协议、到期不搬迁或未搬迁到位的不予奖励。
6、选择以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照《商南县县城建设搬迁安置暂行规定》办理。
7、凡征收土地与安置用地面积不一致的按67.5元/平方米标准互找差价。集体土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找补;国有土地的与实施机构找补到位。
四、其他规定
(一)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或已批复新宅基地、确定原宅基拆除交集体而未交,或自有权决定的机关,决定实施项目预征土地公告发布后而抢栽、抢种、抢建的财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后,原则上实行房屋或货币安置,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项目区的电力、通信杆线(管)、自来水管网等搬迁按照“谁所有谁搬迁”的原则予以搬迁。
(四)凡项目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后,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律收归国有,相关产权证自行失效。
(五)凡对补偿标准或补偿款额有异的,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予以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六)对据不接受搬迁补偿条件或评估结果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从补偿费中扣缴。
(七)对扰乱、对抗和妨碍征收安置工作正常秩序,经劝阻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区项目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项目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城关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商南县项目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设项目实施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参与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做好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凡工作配合不力、推委掣肘、贻误工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启动尚未实施安置工作的项目适应本通告。
七、本通告未尽事宜,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本通告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