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4〕005—县政府005
商政发〔2014〕3号
商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已经县政府201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3日
商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和实施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过
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四)编制和修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
(五)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规定直接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确定是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内容包括建议理由、法规政策依据、拟解决问题方案、可行性分析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依照部门职责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
第二章 调研起草
第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实施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工作完成后,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定决策方案。需要对多个方案进行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供县政府决策。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决策方案,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网上征询等方式征求意见。
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纳合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情况可以形成报告或者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对其他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五)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第十七条 在起草阶段,听证会由决策起草部门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实施。决策方案报送县政府审议后,县政府可以根据决策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再次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报名条件等相关内容,接受公众报名。
第十九条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群体比例及代表,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0人。
听证会在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听证代表人数不足2/3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报告。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吸收采纳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
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咨询或者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应当邀请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就有关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建立决策咨询制度,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在作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决策涉及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门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在研究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和客观情况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四)专家咨询意见书;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县外相同决策事项的有关资料;
(七)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一条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决策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合法的,县政府不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第七章 集体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查后,由县长决定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并且载明不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同时接受县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监察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县政府。
第四十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政府决定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二条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未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3日起施行,至2019年3月23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