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规〔2014〕016—县政办001
商政办发〔2014〕107号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南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
商南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发挥他们在服务社区居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商洛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商社建委办发[201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刁难妨碍其开展工作,更不能侵害其人身自由和安全。
第五条 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自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协助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环境保护、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招聘制。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期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九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继续聘用。
第十条 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片联户、上门走访、服务承诺、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密切与社区居民的关系,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底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装入个人档案,社区服务站和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各备存一份。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者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发给全额工资;对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工作补贴下浮2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在民意测评中多数居民不满意的终止聘任合同,解除聘任。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敬业奉献。对工作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事迹突出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参加邪教组织;
(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社区工作需要,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提高其基础工资,兑现职称补贴。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基础报酬、津补贴和年限报酬,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予以兑现。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中基础待遇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3:2:5比例统筹解决;报酬待遇中津补贴待遇和由社区服务站缴纳的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省、县财政按3:7比例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执行,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算,实行银行代发。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同意并报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准予解聘。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连续十天以上未参加社区工作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自行解除,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终止: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聘任期满没有被续聘;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自动离职;
(四)其它终止关系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