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政办发〔2014〕99号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南县实施行政许可
程序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南县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商南县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商洛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简政放权,优质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委托代理行政许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发出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申请行政许可,其中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可以依法使用电子签名,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接收申请。
第八条 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行政机关公示的提交材料目录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材料。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机关的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机构审查、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程序特别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需要转报上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且跟踪办理;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办理的许可事项,由最先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许可事项,由拟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为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履行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详审等程序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实行听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和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