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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zfb-30/2019-0506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标      题: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商南县文件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6日
发文字号: 商南政办发〔2019〕47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市级驻商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出租出借资产管理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依法廉洁从政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县属国有企业及子公司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确保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出租出借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二、严格出租出借资产审批程序

(一)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租出借资产必须保证不能影响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所需;二是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由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本单位国有资产,也不准变更或续签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提前收取租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事项的书面申请或招租方案;

2.商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3.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拟出租资产租金底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五)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产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经监管部门商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三、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单位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支出需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出租出借收入。

四、加强闲置办公用房管理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分配。各部门单位超面积、闲置的办公用房,必须集中楼层连片腾退,及时移交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各部门单位超出标准部分的办公用房,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其他单位、企业占用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机构改革撤并单位的办公用房,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剂范围。

五、严肃出租出借管理纪律

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对瞒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情况、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擅自截留、挪用、隐瞒虚报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尽快收回,却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收回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程序报备后可按原协议执行,协议期满后须收回或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审批,严禁擅自续租。

六、其他事项

未尽事项按照《商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商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商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附件

商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单位性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详细地址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账面原值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拟租借面积

拟租借时间

拟租借用途

 
 
 
 
 
 
 

合 计

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说明:1.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含定额或定向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国有资产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面积或数量。

3.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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