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 xx,男。汉族,1967年xx月出生,现任商南县xxxxxxxxx选矿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号码6125241967xxxxxxxx,住xxxx镇xxxxxx村xxxx组,联系电话1399242xxxx。
案 由:非法占地堆放矿渣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未经批准占地堆放矿渣一案立案调查。你未经批准在金丝峡镇马家坪村双店一组占地堆放矿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4条之规定。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张*调查笔录、金丝峡镇马家坪村支书李**、金丝峡镇马家坪村双店一组组长王**、梁家湾双店重晶石矿企业法人刘**旁证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自行退出非法占用的510.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罚款共计7650.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出非法占用的510.0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对罚款76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县级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洛市自然资源局或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8日
主送:张*
抄送: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商南县人民政府,商南县人民法院,
金丝峡镇人民政府,金丝峡自然资源所。 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