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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8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516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8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19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6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非法占地建加工车间、宿舍及硬化场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力卓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T11N5H

单位地址:商南县xx街道办xx村南侧(xx花园)2幢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男,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230904199704xxxxxx,家住黑龙江省xx市xx区xx街道xx组。

委托代理人:朱xx,男,x族,19xx年x月出生,家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x号,现任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为:412927196902xxxxxx,联系电话为:1389141xxxx。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加工车间、宿舍及硬化场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未经批准在城关街道办五里铺村马槽沟二组占用3348平方米土地动工修建加工车间、宿舍及硬化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力卓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付贵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商政国土资法〔2016〕204号),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3348平方米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5标准处罚款5022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33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502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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