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建污水处理辅助用房及移民安置点污水站
被处罚单位:商南县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1023MB2911609H
单位地址:xx县xx镇xx大道xx公寓x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xx,男,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612524197409xxxxxx,住陕西省xx县xx街8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经批准在富水镇、过风楼镇、金丝峡镇、十里坪镇占地修建污水处理辅助用房及移民安置点污水站的问题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2月、3月未经批准在富水镇、过风楼镇、金丝峡镇、十里坪镇占用1962.81平方米土地修建修建污水处理辅助用房及移民安置点污水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党友询问笔录、富水镇王家庄村副主任贺秋实笔录、金丝峡镇二郎庙村支部书记王书晶询问笔录、金丝峡镇白玉河口村文书解源询问笔录、金丝峡镇太子坪村支部副书记王书晶询问笔录、十里坪镇黑沟村支部副书记鲁佳询问笔录、过风楼镇柳树湾村副主任上官厚锟询问笔录、过风楼镇双垣村支部书记范良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1962.81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978.34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600元标准处罚款587004.0元;对非法占用的696.14平方米农用地(园地、林地)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处罚款278456.0元;对非法占用的288.33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滩涂)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处罚款43249.5元;罚款共计908709.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962.81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90870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