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商南秦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580796366J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十里坪镇槐树坪村
法定代表人:田xx,男,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302197306xxxxxx,家住xx市xx区xx路北段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联系电话1860290xxxx。
委托代理人:姚x,男,x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612524199405xxxxxx,系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家住xx省xx市xx县xx街道办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1770914xxxx。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十里坪镇红岩村西沟组占地修临时活动板房(彩钢瓦结构)、石料加工生产线、堆放矿渣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在十里坪镇红岩村西沟组占地修临时活动板房(彩钢瓦结构)、堆放矿渣,2020年8月份建石料加工生产线,总占地面积7430.38平方米(折合11.14亩),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地7430.3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秦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姚普询问笔录、十里坪镇红岩村委会专职委员苏典忠询问笔录、红岩村西沟组组长周焕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6316.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规划的1180.5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石料加工生产线,清理堆放的矿渣,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
2.对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3201.6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罚款32016元,对1540.77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8元处罚款12326.16元,对1120.56平方米村庄用地、260.13平方米农村道路、126.73平方米河流水面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款7537.1元,对不符合规划非法占用的1113.89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13366.68元,对66.7平方米河流水面按每平方米8元处罚款533.6元,罚款共计65779.5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6316.4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1180.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对罚款65779.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