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单位:陕西金丝峡秦秀景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Y48M73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xx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汪x,x,x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为:610302197306xxxxxx,家住家住xx省xx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为:1361914xxxx。
2025年7月11日,我局对陕西金丝峡秦秀景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占地建设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先后于2002年、2016年在金丝峡镇太子坪村陆督堂组占用集体土地18389.19平方米(合27.57亩)建设两处停车场、旅游配套设施及旅客换乘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汪x询问笔录、太子坪村委会主任李xx询问笔录、陆督堂组组长熊xx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陕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初步建议对陕西金丝峡秦秀景区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8389.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11132.23平方米村庄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2元处罚款133586.0元,2473.33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15元处罚款37099.95元,河流水面2914.79平方米、坑塘水面1840.92平方米、沟渠26.68平方米(共4782.3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9元处罚款43041.5元,罚款共计213727.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18389.19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213727.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