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公司:陕西华源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70XNXA40,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锋,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1日,公司住所位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街道办312国道南侧(县文化广场南)。
法定代表人:李x,x,x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612524198710xxxxxx,家住陕西省xx县xx街xx路。
委托代理人:郝xx,x,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家住xx省xx市xx乡xxx村,现任陕西华源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410881197906xxxxxX,电话号码:1559639xxxx。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陕西华源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充电桩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动工建设陕西华源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充电桩项目时擅自改变充电站雨棚的造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陕西华源智慧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先峰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弘大智慧地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商南分公司《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165000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9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165000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99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