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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5〕2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826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被处罚人:查xx,x,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家住陕西省xx县xx镇xx村一组,身份证号:612524197404xxxxxx,联系电话:1582917xxxx。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4年7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富水镇富王家庄村三组富穆路西侧建设总建筑面积559.52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查显彬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559.52平方米建筑物,处建设工程造价(559.52×500=279760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16785.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处建设工程造价(559.52×500=279760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16785.6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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