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
被处罚人:王xx,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x省xx县xx路xx号,身份证号:612524196906xxxxxx,联系电话:1899246xxxx。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4年5月在城关街道办东岗街东段南侧建房时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房,超批准面积78.1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王xx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测量报告》、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400×78.11=31244元)5%罚款共计人民币156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400×78.11=31244元)5%罚款共计人民币1562.2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