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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5〕9号
索 引  号: zrzyj-05_A/2025-082601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监规行决〔2025〕9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6日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5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失效
[字号: ]
 

案 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被处罚公司:国能商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MAB2T3NL3W,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路xx,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6日,公司住所位于xx县xx街道办xx村xx组,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电业务。

法定代表人:路xx,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7106xxxxxx,家住xx市xx区电子x街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目前常住xx县xx街道办xx社区xx组,身份证号:610422198703xxxxxx,现任国能商南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主管,电话号码:1869198xxxx。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国能商南200MW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升压站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于2023年10月至2025年1月22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国能商南200MW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升压站项目1801.61平方米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国能商南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召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测绘报告、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1940865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116451.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到位;对处建设工程造价(1940865元)6%罚款共计人民币116451.9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缴纳),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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