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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0号
索 引  号: zrzyj-47_02/2024-1212001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0号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0号

 

案 由:非法占地茶楼和公厕

被处罚单位:试马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372737402XL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试马镇试马社区二组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x,x,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码:612524198411xxxxxxxx,家住陕西省xx县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女,汉族,19xx年xx月出生,家住陕西省xx县xx北路xx号,2023年12月担任试马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至今,身份证号码为:612524198411xxxxxx,电话:1991618xxxx 。

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试马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占地建茶楼和公厕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位于试马镇红庙村二组的茶楼和公厕是试马镇人民政府是在2022年10月修建,是试马镇北茶文化4A级景区配套项目,总占地总面积64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425平方米,硬化场地222平方米,土地类型为耕地、村庄用地和林地(其中耕地面积539平方米,村庄用地面积35平方米,林地面积73平方米),两个砖混结构(一层)公厕及一栋两层砖混结构茶楼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经比对2022年9月自然资源部启用的“三区三线”数据以及试马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此违法用地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茶楼和公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试马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玉(副镇长)询问笔录、试马镇红庙村支书汪聂本朝询问笔录、试马镇红庙村二组组长宋林成询问笔录、土地征用合同、陕西世纪蓝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测定界报告、现状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处罚标准,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建茶楼和公厕的行为,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非法占用64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全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539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处罚款26.95万元;对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处罚款万2.19万元;对非法占用的35平方米村庄用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处罚款0.35万元,共计罚款29.49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6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29.4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财政收费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2682510101200065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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