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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1号
索 引  号: zrzyj-47_02/2024-1212002 主题分类: 双公示/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标      题: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1号
成文日期: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发文字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字号: ]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21号

 

案 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681556548R

单位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富水镇富水街村龙王沟

法定代表人:余x,男,汉族,19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32198603xxxxxx,家住xx市xx区xx坡xxx号x号楼x单元xxx号,联系电话:1865439xxxx。

委托代理人:余x,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为:350181199001xxxxxx,现任xx县xx镇xx石材厂副经理,家住福建省xx市xx镇xx村xx号,联系电话为:1899295xxxx。

2024年11月21日,我局对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未经批准占地建活动板房和生产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分别于2019年4月、2021年11月先后在商南县富水镇桑树村22组非法占地建设活动板房和两处生产线,总占地面积1585平方米(建筑占地),占地地类均为林地。建设现状:目前已建成一条破碎加工生产线和一条尾矿筛选生产线及1处2层的彩钢瓦结构活动板房和1层2间彩钢瓦结构厨房。经套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显示,上述用地符合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上所述,你厂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活动板房和生产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富水镇华林石材厂委托代理人余伟询问笔录、富水镇桑树村支部副书记殷金锁询问笔录、商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商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参照《陕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没收违法占用的1585平方米土地上全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该厂2019年4月非法占用的1338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12元标准处罚款16056.0元;对该厂2021年11月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300元标准处罚款74100.0元,共计罚款9015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没收违法占用的1585平方米土地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限90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罚款901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通过商南县党务政务中心-商南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中国农业银行商南支行营业部-商南县自然资源窗口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科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3%的罚款。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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